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國際知名科學技術獎項獲得者,包括諾貝爾獎、中國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美國國家科學獎章、法國全國科研中心科研獎章、英國皇家金質獎章、圖靈獎等。
2.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3.美國、日本、德國、法國、英國、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麥、挪威、芬蘭、比利時、瑞士、奧地利、荷蘭、澳大 利亞、新西蘭、俄羅斯、新加坡、韓國、西班牙、印度、烏克蘭、以色列等國家院士。
4.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前 3 名獲得者。
5.國家重點人才計劃頂尖人才;國家“萬人計劃”杰出人 才。
6.世界 500 強企業總部首席執行官、首席運營官、首席技術官。
7.其他相當于上述層次的人才。
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1.國家重點人才計劃入選者;國家“萬人計劃”入選者;“新 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才;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創新人才推進計劃”科技創新創業人才、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講座教授;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茅盾文學獎獲獎者,魯迅文學獎獲獎者;國家級教學名師;國醫大師;吳階平醫學獎獲獎者;全國宣傳文化系統“四個一批” 人才。
2.獲得以下獎項者: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 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第一完成人;中國青年女科學家獎;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特等獎前3名;中國青年科技獎;中國專利金獎前3名(須為專利發明人及設計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創意金獎人物獎。
3.擔任以下職務者: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能源研發(實驗)中心主任。
4.承擔以下項目者: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專家組組長、副組長、 項目組長,且項目通過驗收;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項目負責人;國家 “973 計劃”項目首席科學家;國家“863 計劃”領域主題專家組組 長、副組長、召集人;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專家組成員;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首席專家,且項目已完成;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含外籍)項目主持人,且項目已完成;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基金”資助的項目主持人,且項目已完成。
5.中國 500 強企業總經理級主要經營管理人才;世界500強總部技術研發和管理團隊核心成員。
6.其他相當于上述層次的人才。
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1.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級優秀專家;“芙蓉學者”特聘教授;省名中醫稱號獲得者。
2.獲得以下獎項者: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2、3名;省、軍隊、國防科學技術獎、技術發明獎一等獎前3名;省、軍隊、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前5名、一等獎前3名;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湖南光召科技獎;省青年科技獎;“全國中青年德藝雙馨文藝工作者”榮譽稱號;全國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單項獎;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文華獎” 單項獎一等獎、二等獎第一名;中國廣播影視大獎;全國播音主持“金 話筒”獎;中國專利銀獎和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省專利獎特等獎和一等獎前 3 名(須為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
3.擔任以下職務者: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主任;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能源研發(實驗)中心副主任;省部(重點)實驗室、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省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部制造業創新中心、省部學術委員會、省部工程實驗室主任。
4.承擔以下項目者: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專家組成員;國家“973 計劃”項目首席科學家助理、課題組第一負責人,且課題通過結題 驗收;國家“863 計劃”主題項目或重大項目首席專家,國家“863 計劃”專題組組長、副組長,且專題通過驗收。
5.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榮譽稱號的高技能 人才;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銜人。
6.在長沙市注冊,同一年度名列清科中國創業投資機構年度排行榜、投中中國最佳創業投資機構年度排行榜前20名機構的核心投資決策團隊主要負責人。
7.世界 500 強中國區及以上或相當層次總部的技術研發和管理 團隊核心成員;中國民營 500 強企業總經理級主要經營管理人才;世界 500 強金融企業中擔任中高級以上職務的金融專家;獲得國家級榮譽的在長金融機構主要經營管理人才。
8.入選下列人才計劃的:國家重點人才計劃青年項目;青年長江學者;湖南省“百人計劃”人選;全國知識產權領軍人才;全國會計領軍人才;省級宣傳文化系統“五個一批”人才;長沙市“3635” 計劃領軍人才;長沙市“313”計劃專家;長沙市科技創新創業領軍 人才;其他省級和副省級城市人才工程領軍級別人才。
9.其他相當于上述層次的人才。
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1.獲得以下獎項者:省、軍隊、國防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前 3 名,三等獎第一完成人;省專利獎二等獎前 3 名(須為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
2.入選下列人才計劃的:“湖湘青年英才支持計劃”人才;省 會計領軍人才;長沙市“3635”計劃除領軍人才以外人選;長沙市優秀青年科技人才。
3.擔任以下職務者: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副主任,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主任;省部(重點)實驗室、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部制造業創新中心、省部學術委員會、省部工程實驗室副主任;省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主任。
4.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作為主要成員承擔過省級以上研究課題或成果獲省級以上獎勵的專業技術人才。
5.省市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銜人;省市技能大師;省技術能手;省技能大賽“十行狀元”。
6.長沙市大中型企業獲市級以上獎勵的總經理級經營管理人才;持有注冊金融分析師、證券保薦人等證書的在長金融機構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連續 3 年獲得《新財富》金牌董秘者;獲得北美精算師、英國精算師、澳洲精算師或中國精算師資格證書且在長保險業從事精算專業工作 5 年以上者。
7.在本企業工作 3 年以上、擔任省市級科研項目(課題)負責人的博士,或作為核心成員承擔過國家級科研項目(課題)的博士。
8.擁有授權發明專利 2 件以上,且為第一發明人,其相關研究成果在其所在單位或其他在長單位得到轉化和應用。
9.長沙市優勢主導產業和戰略新興產業領域年薪50萬元以上(含工資、獎金、股權分紅等)的高級經營管理和研發人才。
10.其他相當于上述層次的人才。上述分類目錄,將定期修訂,適時更新完善。具體由市高層次人才服務發展中心負責解釋。